高台县里程机械工程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等67户企业(名单附后):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高台县里程机械工程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等67户企业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行为案已调查终结,并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高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因当事人不在登记住所,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公告:
经查,高台县里程机械工程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等67户企业(名单附后),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甘肃省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系统企业注册信息查询截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截图、当事人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核查资料、两次通过邮政挂号信形式向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邮寄《责令改正通知书》被退回回执、高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关于对高台县焕新清洗有限责任公司等88户企业拟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告》《高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等证据证明。
2026年7月27日,本局以公告的形式在高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高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送达公告,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高台县里程机械工程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等67户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现以公告方式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高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高台县里程机械工程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等67户企业名单.xlsx
高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3日